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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产法改革是次贷危机的帮凶?

2011/06/04

在2005年破产法改革之前,处于财务困境中的房主可以通过破产来保住自己的住房。根据Chapter 7,房主不用偿付无抵押贷款,从而为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留下资金。根据Chapter 13,房贷违约的房主可以不再取消抵押品赎回权,同时按照Chapter 13的偿付计划在未来数年付清住房抵押贷款的拖欠部分。大多数申请破产的房主不必向他们的无抵押贷款债权人偿付。

但是2005年的破产法改革使得申请破产在保护住房方面不再那么有用。改革之后,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成本急剧上升。另外,破产中的宅基地豁免在$125,000处封顶,房屋资产值高的房主几乎不可能在破产中保有住房。新的“贫寒鉴定”增加了高收入的债务人在破产中偿付无抵押贷款的责任。

这些变化减少了房主通过申请破产可以获得的好处,因而也降低了无抵押贷款的违约率。而因为房主的偿付能力在短期内是固定的,我们预测以上变化将增加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率。在本文中,我们测试了2005年的破产法改革是否导致了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率升高。我们使用的数据集相当大,包含了优惠级住房抵押贷款和次级住房抵押贷款的数据。

我们的主要结果是,破产法改革导致住房抵押贷款违约率上升。通过比较破产法改革前3个月和改革后3个月的违约率,优惠级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率上升36%,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违约率上升11%。考虑采用更长的时期,比较改革前一年和改革后一年的数据,优惠级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率上升59%,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违约率上升7%。和改革前相比,面临宅基地豁免上限的房主的违约概率上升了50%,无论他们的住房抵押贷款是优惠级还是次级。如果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务人还要面临新的贫寒鉴定,那么他们的违约概率将上升13%,但若换成优惠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务人则违约率不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