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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经济观察网】聚焦“原油宝”—中行在交易过程中专业性存疑

2020/04/24

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仍在发酵。目前投资者关注的问题包括,为何银行选择在交易日倒数第二天盘中进行移仓、为何在投资者保证金低于20%时没有强制平仓、此次穿仓导致巨亏由谁来承担等等问题。

4月20日,国际油价大跌,美国WTI原油期货5月合约因21日到期结算价暴跌超300%至-37.63美元/桶,创下历史首次负值纪录。

4月22日,中国银行正式回应原油宝客户,经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核实,将以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4月20日的收盘价-37.63美元/桶作为理财产品的有效结算价格。

就此,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会计学教授、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、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联席院长李峰接受经济观察网记者专访。李峰教授认为,中行即使没有违反合约,但是也展示了在这种交易过程当中的不专业性。

Q:中国银行为什么没有提前一周移仓的原因可能有哪些?为何移仓时点临近交割日?(注:按照中行“原油宝”合约规则,4月20日22﹕00启动移仓,但银行并未成功移仓。)

李峰:移仓规则有两个层面的因素,一个是产品合同层面的约束,一个是交易技术层面的选择。如果产品合同约定就是在交割日前移仓的话,那从这个产品运作合规层面来说并没有问题。但是从交易的技术角度来说,期货产品在交割日前,一是流动性,不一定充足;第二是交割,日前很可能交易对手方是现货厂商,投机交易者大部分在交割日前已经平仓或者移仓了。中行在交割日前移仓,碰上极端行情的情况,会被作为交易对手的现货机构宰割,因为中行这样的金融机构通常不具备现货交割的能力和专业度。所以从技术角度来说,一般从风控的角度出发,需要在交割日前一周以上进行移仓,以免碰到极端的风险情况。

总结起来,这第一条中行即使没有违反合约,但是也展示了在这种交易过程当中的不专业性。

对于这第一个问题,如果合同里面规定死了,移仓必须在交易日之前一天进行的话,那么这个产品合同设计是有问题的,因为没有充分考虑到风险。

看了一下合同,我不是法律专家,有些细节并不完全清楚。根据我的解读,这个看起来是投资者通知中行怎么移仓“乙方将根据甲方的指定方式办理轧差结算或移仓交易”。所以如果投资人没有发起交易,进行到期处理,那么在结算日有未平仓合约,中行根据公布的合约结算价进行到期移仓交易。

所以,我的感觉是,按照中行这个产品合约,中行的合规运营问题不大。但是正如我上面所说的,这里面展示了中行的不专业性,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的问题。投资者需要在这种极端行情下,自行做出移仓的决策才能避免损失的话,可能这款产品并不适合大众投资人。

Q:部分投资者保证金比例低于20%时,中国银行没有强制平仓,可能出于什么原因?(注:根据合约,保证金充足率低于20%(含)时,中行系统将按照单笔亏损比率从大到小顺序的原则,对投资人的未平仓合约产品进行逐笔强制平仓,直至保证金充足率上升至20%以上为止。)

李峰:关于这个问题,合约规定了20%的时候要有平仓。但是实际并没有实现顺利平仓。有几个可能的原因,第一是市场价格波动非常大,他们没有来得及平仓,就是说即使平常也已经亏钱了;或者是到了最后一个交易日,流动性没有了,即使想平仓,也没有交易对手,最后拿到结算价。

第二是,网上流传的中行客服的说法是,原油宝的交易时间是到晚上22点结束,但是在22点时,价格还没有触发20%的平仓线。这个说法不能让人信服,原因是中行的交易员在22时之后,应该还是在监控市场价格,做出平仓的风控行为。

第三种可能,是中行相关人员无法面对市场价格跌破20%平仓线,抱着侥幸心理持有仓位,最后出现了-37.63美元结算价的结果。我感觉第一和第三两种原因可能都有。

Q:为什么中行的平仓价是最后结算价?您认为,结算价是以银行冻结客户时的价格结算还是以WTI原油当天的结算价结算?(注:按照合约规则,合约结算日若客户仍有未平仓合约,中行将冻结客户的交易专户,按照中行公布的原油宝产品合约结算价办理结算,将采取当期合约结算价平仓该产品余额数量,释放冻结保证金。)

李峰:根据合同“若甲方账户中仍有未平仓合约余额,则参考乙方公布的合约结算价进行到期移仓交易”。这个条款写的比较含糊,因为是根据中行公布的合约结算价进行移仓。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,中行公布的-37.63美元的结算价,投资人是需要承担的,而不是冻结时的价格结算。

但是,这个理论上来说,存在中行赚取了时间差的利润的可能。就是说,在中行冻结客户账户之后,进行强平,拿到的价格好于最后的结算价。当中的差价,被中行赚取了。这个利润,从合同角度来看,我认为未必有问题。当然,这里面涉及到的对投资人的道义问题是另外一个话题。

对于上面说的中行的时间差的利润问题,仅根据合同来看,理论上是可能存在的。实际上是否存在,或者中行具体是如何操作的,从合同上判断好像比较模糊。我个人感觉可能性不大。

但是总结起来,中行按照结算价计算投资人损失,我认为符合合同。

Q:对于投资者怀疑的中国银行对原油宝设计及风控方面存在问题,您如何看待?

李峰:对于中行原油宝的产品设计和风控问题,我同意这个产品设计和风控都有问题。但是这也只是证明了中行专业度的缺失,不一定构成对投资人的法律赔付义务。总结起来,这个情况涉及三方面:1)中行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;2)投资者适当性问题(如上所述,这个产品的合约需要投资人对市场有一定的认知,尤其是在极端行情下的风险)3)中行是否勤勉尽责地实行了风控(例如,20%的平仓执行问题)。

Q:您认为这对中国的衍生品投资和交易将有什么启示?

李峰:对于中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,此次事件可能有几个意义。第一,重新认识投资者适当性问题,如何在此类市场中保护中小投资人,界定合格投资人的边界。第二,产品设计方面,即使在考虑了投资者适当性问题上,合同条款似乎也是明显有利于乙方(中国银行),对于此类投资品的合同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。第三,这次事件属于罕见事件,事实上CME的系统也没有考虑负的价格的问题。但是,值得反思的问题是,中行为什么在移仓的设计和操作上出现不是很专业的情况。国有金融机构在市场化的激励和人才吸引上是否有值得改进的地方。

如果有投资人已经发起了“移仓”的到期处理方式,但是中行由于市场原因,未能及时移仓,最后让投资人按照结算价进行轧差移仓的情况。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,核心涉及到合同里的“市场异常波动情况”的认定。我个人认为有了这个宽泛的免责条款,而最近市场的确可以算作“异常波动”,中行最后的赔偿义务似乎不大。当然,这最后是个法律问题。


文章载于经济观察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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